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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族辦公室稅務法案減免政策

香港家族辦公室稅務法案減免政策

香港具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實體的利得税寬減

《2023年税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税務寬減)條例》(「《修訂條例》」)於2023年5月19日刊憲生效。《修訂條例》修訂《税務條例》(第112章),為(a)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及(b)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家族特體」)提供利得税寬減。只有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税利潤才符合資格獲得利得税寬減。該項税務寬減適用於2022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課税年度。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符合的要求

家控工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獲得利得税寬減:

架構: 該家控工具須為實體(不論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或設立),而且不是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實體指團體(不論是否屬法團)或法律安排,並包括法團、合夥及信託(包括全權信託);
擁有權: 該家控工具須與單一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有關連及符合下文所述的擁有權要求;
通常管理或控制: 該家控工具須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是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
家控工具的管理:該家控工具須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並符合最低資產門檻;及
實質活動要求:該家控工具須在香港進行其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並符合有關合資格全職僱員數目和營運開支金額的要求。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擁有權

除非涉及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税、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慈善實體」),該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必須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的所有時間,對該家控工具享有合計最少95%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該家族的成員包括一名自然人(甲方),以及以下所有與甲方有關連的人(不論在生或已故):

甲方的配偶(乙方);
甲方的直系祖先(丙方);
乙方的直系祖先(丁方);
甲方的直系後裔(戊方);
甲方、乙方、丙方或丁方的兄弟姊妹(己方);
己方的直系後裔(庚方);及
戊方、己方或庚方的配偶。

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

家控工具必須由與其有關連的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要成為某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該單一家族辦公室必須:

是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私人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
除非涉及慈善實體,有最少95%的實益權益由該家族的成員直接或間接享有;
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服務,提供該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須予課税;及
符合安全港規則,即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應評税利潤中,最少有75%得自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的服務。
與某家族有關連的指明人士指:

與該家族有關連的家控工具;
家族特體,其實益權益由上述家控工具直接或間接享有;
家控工具的中間家族特體;及
該家族的成員。

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對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的實益權益

慈善實體可對家控工具及/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最多25%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需符合的條件包括︰

家族成員須對該家控工具及/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合計最少75%的實益權益;及
(一名或多於一名)無關連人士對該家控工具及/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的總百分率不超過5%。
「無關連人士」就某特定家族而言指:

符合以下說明的實體:該家族中沒有成員對該實體享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或
並非該家族成員的自然人。
但不包括慈善實體。

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對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管理

如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為家控工具進行投資活動,則該家控工具便屬由與其有關連的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這些活動包括下列各項:

對該家控工具將作出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
為該家控工具取得、持有、管理或處置財產;及
為持有和管理該家控工具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基礎投資項目,而設立或管理家族特體。
由同一個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並可受惠於利得税寬減的家控工具的數目設有上限,不可多於50個。

選擇機制

家控工具可透過選擇機制,就利得税寬減作出選擇。選擇機制的主要特點如下:

選擇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
選擇一經作出,將會適用於其後的所有課税年度(即無須按年作出選擇);及
選擇作出後,不可撤回。

最低資產門檻

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為相關家族的一個或多個家控工具所管理《税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資產(「指明資產」)的總值,必須最少為2.4億港元。本局判斷家控工具是否達到最低資產門檻時,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各個有關家控工具,在有關課税年度(「標的年度」)該等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指明資產的淨資產值總額將會考慮在內。

如淨資產值總額在標的年度少於2.4億港元,如在下述期間至少達2.4億港元,則亦會視為達到最低資產門檻:

在標的年度的上一個課税年度(「首個上一年度」),有關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或
在首個上一年度的上一個課税年度,有關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
本局在計算淨資產值時,家控工具的家族特體所持有的指明資產亦會計算在內。

税務條例》附表16C的指明資產

《税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資產包括下列各項由家控工具及家族特體通常投資的資產:

證券;
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期貨合約;
符合以下說明的外匯交易合約:在該合約下,合約各方協定在某特定日期,兌換不同貨幣;
存款(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存放於銀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證;
交易所買賣商品;
外幣;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實質活動要求 (更新)

為符合最新國際税務標準,將受惠於利得税寬減的家控工具,必須在香港進行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該家控工具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須為在香港進行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而僱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全職僱員和承付足夠金額的營運開支。家控工具須:

僱用至少兩名具備所需資格的在港全職僱員進行有關活動;及
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承付至少200 萬港元的營運開支。
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可外判予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前提是此舉並非為了規避實質活動的要求。為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家控工具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適用於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外判予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情況)所僱用的合資格全職僱員人數和承付的營運開支,須與在香港進行的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水平相稱。

寬減税率

在2022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課税年度,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税利潤的利得税寬減税率為0%。

以上內容摘自香港稅務局官網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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