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域來源徵稅簡介-SINDA CORPORATION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與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徵稅。
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概括指導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運作,並確定這些運作在何處 進行。利潤來源必須歸因於納稅人產生利潤的運作,而不是集團其他成員的運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動
有關運作所包括的,並非納稅人在其業務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獲利交易的地理位置,並將該等交易與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動分開考慮。
作出決策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乃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 設於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貿易公司的利潤
買賣合約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達成買賣合約的地方為根據。” 達成 “一詞不能僅解作法律上的簽立,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合約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一般原則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採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並不適用。
如您想了解更多關於香港公司利得稅問題,請和我們聯繫hongkong@sindacorporation.com